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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危房改造安全检测单位*办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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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新泰市危房改造安全检测单位*办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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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国家实验室认可。检测项目齐全,是一个具有第三方见证检验资质的大型、综合性检测单位。是业内的检测、鉴定、认证机构,专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测量勘察,房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隔震减震,地震安全性评价,建筑能源审计,能效测评。

危房安全检测鉴定评估等级砌体结构构件评估危险性标准:

2.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2.2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2.3 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探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2.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span ","serif";mso-font-kerning:="" 1.0pt'="" style="font-size: 14pt; line-height: 22.4px;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lang="EN-US">γoS<0.85);
     2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 支承粱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杵截面因局部因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l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O,5mm;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宰大于o.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l0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危房安全评估等级检测鉴定基础知识:

1.危房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更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

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 年。
 1.1 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鉴定原则
 1.2.1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1.2.3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1.3 危险范围的判定
 1.3.1 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 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1.3.2 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房屋;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房屋;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些都是局部危房的一些典型特征。
 1.3.3 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 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危房安全评估等级检测鉴定办理过程: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局部修订)。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系指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还应当参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经鉴定为非危房的,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城住字〔84〕第678号)评定完损等级。
 二、规范鉴定操作程序
 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参加,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受理委托
 依法受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等当事人委托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鉴定。对于特别危险的房屋和需要应急处置的房屋的安全鉴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及时受理,不能因证件资料提交不全等而推诿。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与鉴定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并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
 (二)初始调查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现场勘查表》。
 (三)检测验算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四)鉴定结论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鉴定结论是《房屋安全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鉴定结论划分为非危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和整栋危房,分别对应A、B、C和D级。如果是A级(非危房),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和严重损坏房。
 (五)处理建议
 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于非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六)出具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书》的式样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由两名及以上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的鉴定人员签字,并由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签发。
 《房屋安全鉴定书》仅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维护维修和危险治理的依据,不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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