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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出口退税范围
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国家增加或减少的出口退税并非全部由中国出口企业获得或承担。中国提高出口退税率时,外国进口商往往压低中国出口商品价格,国家增加的退税支出,有一部分变成了外国进口商节约的进货成本。国家降低出口退税率时,中国出口企业增加的成本往往由三方面承担,一是供货企业在价格上让一块,二是出口企业从盈利中消化一块,三是外国进口商消化一块。三方共同承担减弱了降低退税率对外贸出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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