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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什么情况下能延缓报废,各车型延缓报废期限大全
办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手续,车主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车管所办理,所需手续主要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检测表!
车主提交申请后,车管所会根据申请材料对车主和申请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审核检测,如果情况符合要求,车管所会出具批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证明
一般情况不同类型的车辆延缓的年限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营运9座(含)以下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最初的6年内每2年审验1次,之后为1年1审,使用年限超过15年后
,每半年审验1次,能通过审验即可无限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3: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4: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5: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6:微型货车和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申请延期
7: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8: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专项作业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适当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10: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1: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2: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3:三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申请延期至9年
14:四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5: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期至10年至12年
16: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11年至13年
17: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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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6月16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报废车处理回收热线请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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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处理回收办理汽车报废手续及程序?

1.填写车辆公路规费注销申请表:
    要求:(1)车主名称、号码、车类型、发动机号、车架号、有无欠费等按表要求填写;
     (2)业务员签名及公司盖章;
     (3)随表附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路费票据。
2. 车管部门验车:
    要求:(1)车管部门到场验车,签署技术鉴定表;
    (2)挂车、半挂车车管部门验车后再由车籍中心派人监督拆解,报中心审批。
3. 报车籍中心销户:
     要求:将公安部门已验车的车辆集中上报车籍中心销户,中心批准后即而销户工作完成可将有关资料交回车主。
4. 规费销户其它问题:
     a) 双号不符车辆或进口车车架不符的车辆除按上述要求外,需车主提供作废金属处理证明并由车籍中心每月集中一次性派人监督拆解后报批;
     b) 报废车辆需具备报废当月完费的收据;
     c) 每月注销路费车辆原则上每月二十五日前将资料交牌证部办理,对因为某种原因当月交车管部门的未能验车车辆在注销资料齐全的情况交给牌证部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只能延期一个月),并应在每月25日前交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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