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佛山软件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企业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财务和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