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界首市高楼建筑增压供水

无负压供水设备

访问量:


无负压供给水设备采用国际先进的微机控制变频调速技术,通过压力传感器,将用水量的变化信号变成电子信号,依据用水量的需求,自动对水泵进行投切和转速调整,使供水压力自动维持在设定的压力值。供水质量高,节能效果明显,高度自动化,可实现无人值守。

水泵如果直接连接在市政管网上,充分利用了市政管网原有的压力,节能效果好,不需要建造蓄水池,直接与市政管网连接,没有水质的二次污染.

但我国城市供水条例规定为了防止对周围居民用水产生影响,不许将生活、生产水泵直接安装在市政管网上。为了解决供水设备既可串接在市政供水管网上又不产生负压,更不影响其它用户的用水,需要在水泵进口与市政管网之间增设流量控制器、分腔式稳压补偿罐等,流量控制器时刻监视市政管网压力,在保证市政管网不产生负压的同时还可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原有压力。

当用户用水需求大于市政供给量时,采用分腔式稳压补偿罐,将罐内的水充分补充到用户管网中,直到用水趋于平稳时,再通过泵组及双向补偿装置将分腔式稳压补偿罐的水补足,以备下一轮的高峰用水需求。

供水泵优良,整机性能好投资小、占地少,安装、使用方便;PID调节,供水压力精度高,波动小;具有欠压、过压、过流、短路、过热等保护;各台泵能交替工作,以防备用泵长期不用而锈死,且各水泵之间负荷均衡,运行可靠性得到提高;提供标准的RS485通讯接口,便于远程监控;可分时段、分设定压力值供水,即用水高峰时自动调高设定压力值,用水低谷时自动调低设定压力值;具有手动、自动转换功能,在调试和维护维修时进行手动工频供水;节能效果明显,比水泵工频直接供水可节能30%~50%。

安徽界首市高楼建筑增压供水应用范围:住宅小区、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写字楼、综合楼生活用水;改造原有的水塔给水设备,可以充分利用原有资源;自来水厂供水泵站及大型中间加压泵站;工矿企业的生活生产用水;有稳压要求的循环水系统。

安徽界首市高楼建筑增压供水原理及操作
6.1 一般规定 
6.1.1管网叠压供水设备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并已进行技术交底; 
2安装所需的组件、配件和附件已齐备,并已核对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规格型号、品种和数量,以及外观检查; 
3施工现场及施工用水,供电满足要求; 
4施工机具已到场; 
5设备基座、预埋管道已到位。 
6.1.2设备安装时,其安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不宜高于40 
6.1.3施工人员应对管网叠压供水设备性能和管道安装熟悉,掌握基本操作技能。 
6.1.4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安装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6.2 设备安装 
6.2.1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安装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设备进出口管道安装; 
2设备进出口管道试压; 
3设备进出口管道冲洗; 
4设备安装; 
5给水系统消毒; 
6验收。 
6.2.2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应考虑正常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的需要。 
6.2.3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安装前应完成进出口管道的试压、冲洗工作,不得利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进行进出口管道的试压和冲洗。 
6.2.4 设备安装的垂直度控制值不应大于5mm/m;水泵机组安装的垂直度不应大于1mm/m。 
6.3 管道安装 
6.3.1 系统管道安装时,应清除内部污垢和杂质,管道安装暂时中断时,其敞口处应临时封堵。。 
6.3.2管道应设备支架、托架或吊架,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的设备位置、间距、型式、材质、规格尺寸应按管材性质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3.3管道安装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4试压 6.4.1 管网叠压供水设备进出口管道的试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4.2对于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拆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5 冲洗、消毒 
6.5.1给水系统需用自来水进行通水冲洗。冲洗水流速宜大于2m/s,冲洗时不得留死角,应保证系统中每个环节均能被冲洗到。系统最低点应设排水口,冲洗合格标准为冲洗出I]处的水质经目测与进水水质相同。 6.5.2给水系统冲洗前,应对系统内不能或有碍冲洗工作的部件加以保护或者拆除,用临时短管代替,待冲洗后复位。 6.5.3给水系统冲洗后采用消毒液对管网灌洗消毒。消毒液可采用20~30mg/l的游离氯或其他合适的消毒液。 
6.5.4给水系统消毒后,用自来水进行冲洗,直到系统出水水质与进水量相同为止。 
7检查与验收 
1.1 检查 
7.1.1给水系统各部分施工完成后进行检查。 
7.1.2给水系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供水能力检查; 
2基本功能检查; 
3监视功能检查; 
4自动保护功能检查; 
5各类阀门的启闭灵活性检查; 
6控制系统各按钮的按动灵活性检查。 
7.2 竣工验收 
7.2.1 给水系统各部分调试检验完成后,应按有关验收规范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2.2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组件、配件、附件、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4中间试验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给水系统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 
6工程质量事故记录。 
7.2.3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1水泵运行情况和扬程、流量等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