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金融资产交易所快速融资

金交所的风控体系: ① 对发行方、增信方信用评级、财务实力、担保能力进行穿透性审查。② 确保资金投向明晰,致力实体经济 ③ 审核流程完整(业务部尽调、合规部审核、业务决策委员会评审)。 ④ 完善的存续期管理体系

访问量:

商业保理金融资产交易所快速融资


金交所李菲l33ll4663ZO从事私募及金交所挂牌摘牌



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金交所”)是由地方政府(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虽达不到上交所这样证监会监管的级别,但是每一个成立都需要省级或计划单列市金融办批准,不是随便可以成立的。


金融资产交易所是不同于IPO、信贷等传统融资手段,金交所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类有效的新型融资手段,即以资产交易的方式,资产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某类资产或暂时让渡某种资产的权利,获得融资。截至2018年8月,目前全国有67家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包括11家金交所、48家金交中心和8家互联网金交中心。


金交所的风控体系:


① 对发行方、增信方信用评级、财务实力、担保能力进行穿透性审查。② 确保资金投向明晰,致力实体经济


③ 审核流程完整(业务部尽调、合规部审核、业务决策委员会评审)。


④ 完善的存续期管理体系 


当前中小型矿业公司现有主要融资方式


中小型矿业公司融资最常见方式是银行贷款融资。


除银行贷款融资方式外,票据贴现也是中小型矿业公司融资的主流方式


以上两种常见融资方式以外,中小型矿业公司融资方式还有商业信用融资、设备融资租赁及企业内部融资等融资方式。但是因为受到企业规模、融资对象特定等因素的限制,这些模式很难成为中小型矿业公司融资的主流。



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


大数据时代,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消费者的金融信息精准推销金融产品或服务,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已经成为当今金融市场最亟待完善的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2月27日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篇共七章六十九条,涵盖了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监督与管理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01月25日。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顾雷教授就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问题进行讨论,并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提出立法建议,欢迎业界同仁一起参与讨论,出谋划策,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贡献智慧。 



顾雷,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首席经济学家


201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大亮点在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章中增加了许多金融消费者权力,完善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制度设计,为规范金融机构收集、使用、分析个人金融信息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实施办法》弥补了2016年版《实施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立法缺漏,使得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更加丰满和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正确收集金融消费者信息有所加强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和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并事先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同时,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02  金融消费者捍卫自身信息的权力进一步巩固 


《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增加消费者要求停止使用、更正不准确信息和要求删除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金融消费者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金融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停止使用并删除前述金融信息;发现金融机构收集、存储的消费者金融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予以更正。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捍卫自身信息的权力。 


03  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范围和措施得以清晰明示 


《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每半年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还增加了“不能超出范围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条款,这也是首次规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性条款,有利于防止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 


04 金融消费者拥有可携带权首次得以规定 


《实施办法》新增了“可携带权”,鼓励金融机构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基于金融消费者的请求,将其金融信息转移至金融消费者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可以要求把金融信息转给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更加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主观意愿和选择。虽然这一条规定并非强制性要求,但已经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的可携带权了,意义并不一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