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灵活用工会有哪些税务风险?

在疫情的影响下灵活用工、共享用工确确实实是火了。这种新型且灵活的用工方式颠覆了人们对传统用工模式的认知,不仅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也为促进就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一些企业也迅速开始用工的转型。那么在当前很多企业会问:这个新型的用工模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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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的影响下灵活用工、共享用工确确实实是火了。这种新型且灵活的用工方式颠覆了人们对传统用工模式的认知,不仅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也为促进就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一些企业也迅速开始用工的转型。那么在当前很多企业会问:这个新型的用工模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吗?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一说,企业合规采用灵活用工应该重点关注的几个风险点:

1.  是否有委托代征的资质

2.  灵活用工模式的认定

3. 税率核定的依据

那么,关于委托代征资质,税法规定的是对于有增收能力的组织和机构可以有委托代征的资质。在灵活用工企业和平台出现之前,哪些组织和机构具有这个资质呢?最早拥有这个资质的是市场管理部门,比如说税务部门为了提高对菜市场零散商贩增值税的效益,就委托市场管理部门去帮助征税,这就是委托代征的1.0版本。那么2.0版本就是我们经常见的街道的一些代征点。那么委托代征发展到现在的3.0版本也就是高级版本,企业可以进行代征,比如我们熟知的保险代理公司就可以代理保险经纪人的个税及车船税。可以说保险代理公司就是灵活用工平台企业开了税收委托代征资质的3.0版本,那么换句话说就是只有有委托代征资质的企业才可以做灵活用工的筹划,这是我们在选择灵活用工企业平台的首要的关注点。

说到什么是灵活用工,那么我们打个比方,小李在公司是一个财务人员,对于公司来讲他属于全职员工不属于灵活用工,那么在下班后或者其他的业余时间,小李开滴滴打车去接单,去小卖部当理货员,或者理财顾问,或者作为一个财务咨询专家提供咨询,那么小李后边的这些企业或者服务商就是灵活用工的身份,所以对于可以作为灵活用工的场景,企业完全可以进行合理的筹划,大力提高用工的效益。

那么关于税率核定的依据,税法规定的财务税务征收有两种方式:1是对于具备建账能力,可以查账征收的,税务部门通过通过账本账目来征税,2是不具备建账能力的个人或者没有专门的账目就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国家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作为征税的依据。所以企业要重点看从事生产经营怎么来界定的,因为只有个体工商户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能按照核定征收来征收个人所得税才符合灵活用工的要求。

那么在当前,对于灵活用工这种新型模式,国家的支持是毋庸置疑的,2019年中央把稳定就业放在了六稳的首位,明确提出对灵活就业,就业新形态进行扶持,提出要完善新就业形态支持政策,促进灵工市场灵活就业等健康发展,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因此,在重点关注风险点的前提下,企业合法采用灵活用工进行用工转型不仅可以规避用工的风险降低用工成本,更符合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大趋势。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所涉及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已发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全国工商联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08号文件第2条: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建设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17号文件第6条:支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索符合新业态用工特点的灵活用工模式。

综上也可以看出,国家大力支持灵活用工新型模式,重点关注风险点,利用灵活用工新型模式做好企业筹划,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