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引发的税会处理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引发的税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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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会计处理的规定清晰明了。

 

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综合上述政策,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可以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该暂估价值和折旧金额在所得税前也可以扣除;如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决算并取得发票,税务上的计税基础、折旧金额应当进行调整,目前有争议的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该如何处理?


小编查阅资料,看到三种观点:

①如果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则不再调整。

②不管发票的取得是在12个月内还是之外,都需要作出调整。

③如果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则税务处理时不再调整12个月内的折旧额,只调整计税基础,以后按累计取得发票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并以直线法按其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后取得发票也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如果发票取得不超过5年,个人理解还是应该税前扣除的,所有我不支持观点①,观点②、观点③涉及历年税前折旧金额不同,既然有争议,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地方口径吧!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九)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2.2014年05月《中国税务报》:

 

某公司去年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未取得全额发票,暂估固定资产的价值后即投入使用。日前,该公司财务人员致电12366咨询,暂估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满一年后,能否继续提取折旧?

 

12366咨询员答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的问题作出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3.《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规定:

问题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12个月前、12个月后】

 

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针对此项规定明确以下问题:

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

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相应调整。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