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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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八条: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八)至(十三)款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九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十一条: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十五条:个人自愿缴存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款、第(十)款、第(十三)款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提取申请,并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二)职工身份证明;(三)职工婚姻关系证明;(四)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二十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及购房款票据,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三)购买政策性住房: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四)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三十一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四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职工无需提供。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四十二条:通过联网核查、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不临柜资料审核或系统自动审核的,以及防范违规提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可适当调整审核材料,并对外公布。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四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如实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四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推进网上提取、自助终端提取等自动审批业务。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四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四十七条:对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在协议有效期内,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十)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四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提取金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五十条: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第五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